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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不能随意委托,需核实对方是否有处理能力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

      2021年6月28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污泥委托泗洪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情况开展调查。经查,泗洪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宿迁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核实泗洪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材料,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泗洪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9.8万元罚款。
        一般固废是指未被列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是依据我国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规范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处理是否需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按照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未要求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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